一、案件背景本案系一起因建设工程材料款支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昌图县文澜尚品二期”工程管桩款项产生争议。上诉人为该项目采购管桩并直接向供货方支付了款项,被上诉人其后向上诉人出具了欠据承认该笔债务。然而,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债权时,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并非买卖合同供货方,亦非合同相对人”为由,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提起上诉。二、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上诉人作为实际支付管桩款项、持有债务人出具欠据的债权人,是否具备就涉案材料款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三、律所观点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研判,并在二审中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1.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上诉人系适格债权人。 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其为履行涉案工程管桩合同直接向原供货方支付了款项,该事实已由债务人出具的欠据所确认。该欠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了债务金额与债务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 权利来源获得认可,诉权基础牢固。 关键证据显示,原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方已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同意将涉案工程款债权转让由上诉人向债务方主张。这进一步夯实了上诉人权利来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3.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当事人诉权。 一审法院仅机械审查形式上的合同签订方,忽略了上诉人通过实际履行、债权确认及权利转移等方式已成为实质债权人的事实。驳回起诉的裁定,实质上错误地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债权的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四、法院判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欠据及原供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1. 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2. 本案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五、案件启示本案的逆转胜诉,深刻揭示了在合同纠纷中准确识别与认定诉讼主体资格的重要性。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障,错误的程序裁定将直接导致实体权利无法获得救济。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凭借对证据链条的精准把握和对诉讼程序规则的深刻理解,成功帮助当事人在二审中扭转局势,恢复了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实体争议的合法权利,展现了律师在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价值。六、结语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实体权益的救济途径,更彰显了程序正义对于保障实体权利的基础性作用。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为客户在复杂法律争议中厘清关键、把握主动,提供高效、权威的法律解决方案。
工作时间:9:00-17:00
律所热线
400-987-9055
17519267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