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某系被继承人(盛某某)的再婚配偶,被告盛某系被继承人(盛某某)与前妻之子,为智力三级残疾,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继承人(盛某某)于2020年12月去世,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主张将其全部财产,包括公积金、社保、年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均归张某一人继承。张某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按其遗嘱内容继承全部财产。本案表面为遗嘱继承纠纷,实则涉及遗产范围的认定、遗嘱效力的边界、无劳动能力继承人特留份的保护以及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处理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若被告方未能专业应对,盛某作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法定继承权将面临被遗嘱完全排除的风险。二、争议焦点1. 被继承人(盛某某)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完全排除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子盛某的继承权。2. 案涉财产中,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可依遗嘱处分的“遗产”范围。3. 在被继承人存在未清偿债务(应付抚养费、公积金折价款)的情况下,遗产应如何依法进行析产与分配。三、律所观点本所律师在深入研究案情后,制定了紧扣法理与人情的应诉策略,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1. 强调特留份制度的强制保护作用。 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盛某为智力三级残疾,无独立生活来源,依法必须为其保留特留份。被继承人遗嘱中完全排除其继承权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部分无效。2. 精准界定“遗产”范围,区分非遗产性质财产。 律师明确主张,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丧葬费是用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二者均非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其分配应基于照顾共居亲属、主要扶养义务人等原则,参照遗产处理规则合理分割。3. 厘清遗产与债务关系,保障继承公平性。 律师认可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抚养费债务及应付前妻的公积金折价款,应在遗产总额中优先予以清偿。这既符合“遗产债务优先清偿”的法理,也避免了继承人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被继承人法定义务的不公情况。4. 对遗嘱形式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引导举证责任分配。 针对对方提交的代书遗嘱,律师从立遗嘱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代书人与见证人的利害关系等角度提出审慎性质疑,虽未主动申请鉴定,但有效引导法院对遗嘱的成立背景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四、法院判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实质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 确认遗嘱部分有效: 法院认定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但因未为无生活来源的被告盛某保留必要份额,故该部分内容无效。2. 区分财产性质并依法分割:明确丧葬费归实际操办的原告张某所有。认定抚恤金虽非遗产,但参照遗产处理,综合考虑被继承人意愿及被告情况,判决大部分归原告,同时判令原告给付被告盛某2万元。将公积金、社保、年金等确认为遗产,在遗嘱有效范围内由原告继承,但必须为被告盛某保留20%的份额(计27,623.29元)。3. 明确债务另案处理: 法院支持被继承人债务应从遗产中扣除的主张,但因属不同法律关系,告知可另行诉讼解决。判决结果有效维护了盛某作为无行为能力继承人的法定权益,使其获得了法律强制保障的必要遗产份额,并对非遗产性质财产进行了符合法理的分配。五、案件启示本案再次凸显了继承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代理要点:1. 遗嘱自由并非绝对: 律师需深刻理解并熟练运用“特留份”制度,对于意图完全排除弱势继承人权益的遗嘱,应坚决主张其部分无效,这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家庭伦理的法律底线。2. 财产性质辨析是基础: 准确区分遗产与非遗产(如抚恤金、丧葬费、人身保险金等),是制定正确诉讼策略的前提,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及财产分割方式。3. 整体把握权利与义务: 处理继承案件时,必须具备全局观,不仅要关注遗产分割,还需同时审查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统筹规划遗产清偿与继承方案,避免遗留后续纠纷。六、结语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凭借对继承法律的深刻把握与娴熟的诉讼技巧,在此类涉及复杂家庭关系、弱势群体保护与财产性质交叉的案件中,再次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切实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合法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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