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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辨析借贷主体与利息约定,成功维护当事人40万元债权
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获法院支持胜诉
2026-01-29 13:04:42
案件名称:王某、李某、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承办律所: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身份:原告代理律师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侯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2015年5月,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1万元。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后侯某于2019年6月向王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40万元,李某作为证明人签字。因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王某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侯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涉及借款主体的认定、利息约定的效力、债务转移与加入的识别等多个法律争议点,需准确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厘清各方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实际借款人的认定:李某与侯某究竟何方为应承担还款责任的借款人;
2. 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否应依原借条约定计息,以及逾期利息如何依法确定。
三、律所观点
本所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链条,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借款主体应为侯某,李某系证明人而非共同债务人。虽然第一份借条由李某出具,但后续侯某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债务,且李某在借条上以“证明人”身份签字。结合相关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与债务确认人为侯某,李某并未作出债务加入或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利息计算应依法调整,不能完全依据原借条约定。原借条虽约定了月息1万元(相当于年利率30%),但2019年侯某重新出具借条时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逾期利息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而非继续适用原高额利息约定。
3. 王某已履行出借义务,侯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王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及陈述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侯某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偿还本金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律师关于借款主体及利息计算的核心意见。判决认定:
1. 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侯某,李某作为证明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2. 借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王某原主张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3. 判令侯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利息主张。
五、案件启示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主体的识别与利息约定的合法性是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律师需全面审查借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准确界定债务人身份,并依据现行司法解释对利息主张进行合规性审查与调整,避免因约定无效导致当事人权益减损。
六、结语
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始终注重在个案中贯彻证据裁判与法律适用规则,通过专业分析协助法院厘清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切实维护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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